协会会长
协会书记
协会理事
协会会员
协会副会长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轻工业行业协会(简称河南轻工协会),其英文译名为HENAN LIGHT INDUSTRY COUNCIL,缩写为HNLIC。
第二条 河南省轻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河南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全省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和自律性的联合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以“八荣八耻”为准绳的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广泛联系国内外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我省轻工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在河南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工作中接受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在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全省和地区轻工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三)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产业政策及结构调整的建议,接受委托组织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
(四)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省内行业标准,指导行业质量检测中心和全省性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开展轻工行业质量管理、名牌培育和轻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和企业开拓市场及营销活动;
(五)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科技创新活动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展销会、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
(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协调;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参与制定政策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维护产业安全;
(八)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九)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开展咨询服务,创办刊物,组织技术、职业等培训;
(十一) 受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对本行业内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业务指导;
(十二) 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轻工业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四)在河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轻工企业、事业、社会团体;
(五)长期在轻工行业工作,担任或曾担任单位领导或技术业务骨干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轻工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的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包括主办、支持各类业务活动的收入等;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7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