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珠宝玉石首饰的市场规范建设,加强对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不断进行品牌的培育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是指由中国珠宝玉石首饰协会(以下简称:中宝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通过反复考评,最后加以认定,并授予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企业。
第三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的推荐与评价工作是建立在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企业自我推荐为主体,各省(市、自治区)珠宝业协会、商会和珠宝首饰质检机构的共同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消费者满意为宗旨的总体评价机制。
第四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推荐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每两年重新认定一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宝协负责制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评价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
第六条 在条件成熟的省(市、自治区)成立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的评价工作,并推动对“放心示范店”的宣传。该评审委员会是由有关珠宝玉石首饰社团组织、新闻单位、质检机构和专家等代表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第七条 中宝协行业发展部负责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宝协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小组,对已经认定的“放心示范店”企业和正在申请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上报到中宝协。工作结束后,各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宝协单位会员,遵守协会章程,遵守《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维护本行业的市场秩序;
(二)在所在地区拥有良好的知名度、美誉度和信誉度;
(三)具有符合珠宝首饰销售的优良卖场环境并有较好的形象;
(四)所售商品均能做到明码标价,不参与恶性价格竞争;
(五)所售商品均有权威机构的质量检测认证;
(六)店内配备简单的珠宝首饰检测仪器;
(七)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
(八)在当地媒体中有定期的宣传报道。没有用虚假广告诱导、欺骗消费者而有损于本行业形象的行为
(九)在经营过程中,无因质量问题受到投诉的现象;
(十)员工须达到珠宝首饰营业员国家执业标准,店面经理达到中级水平,销售人员达到初级水平。有较系统的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
(十一)店内配备有安全监控系统或其他安全措施;
(十二)具有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包括完善的客户管理资料和商品进销存管理核算体系。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由中宝协行业发展部,或各省(市、自治区)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商会,或有关珠宝首饰质检机构,向申请企业寄发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向中宝协行业发展部,或省(市、自治区)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商会,或有关珠宝首饰质检机构申报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将结果及申报企业的相关材料上报中宝协。
第十三条 中宝协对评审结果及申报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后,最终确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中宝协公布获得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企业名单,颁发相应的牌匾和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宝协是进行评价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工作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中宝协的名义举办类似或其他变相活动。
第十六条 中宝协与各省(市、自治区)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商会,或有关珠宝首饰质检机构签定“放心示范店”活动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 凡被评为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的企业需向中宝协签署承诺书。
第十八条 凡获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企业,在其宣传、推广活动中,可以使用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未经中宝协认定的企业或认定未通过的企业,不得以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或类似方式进行本企业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十九条 凡获中国珠宝玉石首饰业“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企业,接受《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接受中宝协在行业内的自律监督检查。如在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因其他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宝协将视不同情况,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放心示范店”资格,或交由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处理等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