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珠宝名店》工程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了促进我国金银珠宝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金银珠宝业市场,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金银珠宝业商会(简称“商会”)在全国金银珠宝业内(含港、澳、台地区)开展《中华珠宝名店》培育及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原则
商会所实施的《中华珠宝名店》工程,整体活动保持非营利性质,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不搞摊派。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中华珠宝名店》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是商会会员单位,自觉遵守商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
(二)申报企业是依法在国内注册3年以上的金银珠宝企业。
(三)申报企业在所在地区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年销售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较大和市场占有率较高。
(四)申报企业有良好的销售环境和企业形象。
(五)申报企业所售商品均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在各类质量抽查活动中合格,并无因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的情况。
(六)申报企业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
(七)申报企业具有较规范的管理体系。
(八)申报企业有较好的售后服务,为消费者所满意。
(九)申报企业所售商品明码标价,不搞虚假打折等不正当竞争。
四、组织机构
(一)商会负责制定《中华珠宝名店》的实施方案。
(二)商会品牌建设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商会《中华珠宝名店》现场评审组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商会品牌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品牌办公室”)负责申报受理、信息沟通、财务管理及资料归档等日常工作。
(三)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联金银珠宝商会或其它相关单位,可负责《中华珠宝名店》的推荐工作。
五、评定程序
(一)《中华珠宝名店》评选工作,原则上是一年进行一次。
(二)申报企业向商会品牌办公室领取并如实填写《中华珠宝名店》申报表,提交有关材料。
(三)商会品牌建设推进委员会进行实地考察,提出预评企业名单,报商会会长批准后,组织有地方工商联金银珠宝商会、金银珠宝检测部门的专家及技术和管理专家临时参加的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按照评审细则(评分量化标准)进行实地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商会品牌建设推进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商会会长会议审定后,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五)对获准的《中华珠宝名店》的企业,由商会发放证书和牌匾。
六、监督管理
(一)商会所评定的《中华珠宝名店》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根据企业的自愿申请,商会重新评审认定。
(二)凡获《中华珠宝名店》的企业,在广告、说明书、简介、包装及推销活动中,可以此名义进行宣传。
(三)商会对核准的《中华珠宝名店》,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查,并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若发现有较严重的偏离评定标准条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甚至取消资格。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金银珠宝业商会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