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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监督检查办法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4-12-27 | 3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企业信誉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企业监督检查的目的是:规范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宝协”)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和学者,负责中国珠宝玉石首饰驰名品牌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组织管理体系、人员、实验设施 、仪器设备、运行与管理等进行的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四条 中宝协对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企业进行检查,并负责实施。

第五条 驰名品牌企业要认真填写中宝协下发的调查问卷,并要保证其资料真实性、可靠性。中宝协负责对调查资料的审查和保密工作。

第六条 中宝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实施现场检查。

第二章 现场检查

第七条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应对驰名品牌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拿出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并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的时间、内容和日程安排。

第八条 被检查企业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保证提供的检查现场真实,并指定一名人员,陪同检查组的工作,按检查组的要求协助开展工作。

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人员及检查行为或方式有异议时,可向检查组提出或直接向中宝协申述。

第十条 现场检查工作由检查组组长负责主持。在检查开始前,应宣布检查纪律,提出检查要求,确定检查范围、方式和检查日程。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和检查标准工作,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驰名品牌条件的事项,必要时应予取证。

第十二条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评议汇总,做出综合评定意见。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向被检查单位宣读综合评定意见;综合评定意见应由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对综合评定意见有异议时,可向检查组说明;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4天,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检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三章 审核与公告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在完成现场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商品的检测、汇总工作,结合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意见和审查情况,做出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 中宝协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检查报告的审核,作出审核结论,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十八条 中宝协对符合要求的被检查企业,予以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要求限期整改。对超过期限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将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中宝协将公开公示对被检查企业的检查情况,并建立公开投诉制度。

第四章 检查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中宝协将对检查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检查纪律,公正廉洁地从事检查活动,不得从事与检查相关的有偿咨询活动,对检查中知晓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中宝协组织的培训,了解和掌握检查的有关依据,不断提高检查的业务和政策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企业应不定期的向中国宝玉石协会报送企业基本情况的报表。报告内容应包括销售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中宝协对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企业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